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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孙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X号,注册号x。

负责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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