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