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霜,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行履行为由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090元,由原告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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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力英
审判员吴志祥
人民陪审员毛志平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