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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丙与赵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兴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村X村。

关于赵某丙申请执行赵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1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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