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生育一子关某航。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断绝联系,音信全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关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关某航,现随原告生活。2003年原、被告各自外出到广州打工,中间很少联系,期间被告未向原告给付过子女抚养费,2005年春节后夫妻双方彻底中断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对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理解,共同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与交流,夫妻双方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外出打工后,对妻子和儿子不尽家庭责任,双方长年分居,被告下落不明,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林海
代理审判员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铁牛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