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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伟申请执行贾X峰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X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贾X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宋X伟申请执行贾X峰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3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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