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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号付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村村主任。

申某执行人辛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某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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