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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费建国,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欠款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欠款人民币x元后自愿放弃其余违约金等款项和逾期付款的双倍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将相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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