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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联通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韩某某,又名韩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为联通新民分公司职工,双方关系不错,被告多次因缺钱先后向我借款x元。后来被告及其父亲还了x元,下剩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现欠原告x元,原告年终送礼通过我在苗苗烟酒门市拿了价值5800元的烟酒,这笔款由我给付苗苗,故应从原告的借款x元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府谷县联通公司新民分公司的职工,在一起工作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多次将款借给被告,经过结算共计x元,被告于2010年2月8日给原告写下借据一支,后来,被告及其父亲给原告还款x元,下剩x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在2009年年底原告通过被告在苗苗烟酒门市拿了价值5800元的酒和烟,被告要求由其向苗苗支付烟酒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某自愿给付原告贺某借款x元;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前给付原告x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下剩的x元。

二、被告韩某某在未清偿完原告的借款前,自愿不转移、变卖、毁损自己的迈腾轿车(车号陕x)。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郝振荣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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