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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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虞镇五里村委会与王某祥租赁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牌村委会)。

负责人邓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里牌村委会与被告王某甲、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里牌村委会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龙元国

代理审判员李建强

人民陪审员熊继华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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