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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被告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环保局职工,现住(略)。

原告班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7月1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10年1月21日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2月28日分居至今。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班某某与被告卫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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