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渭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男1963年3月17,汉族,个体户(略)。
原告宋某某诉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华煤建设集团黄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煤公司)、赵某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鹏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华煤公司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中铁公司承包了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三道沟煤矿输煤地道工程。之后,被告华煤公司又与中铁公司就该工程的劳务部分进行了协商,两公司协商并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后,华煤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合股承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此后,原告与华煤公司具体完成了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三道沟煤矿输煤地道工程的相关任务。2008年,原告及被告华煤公司与被告中铁公司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中铁公司共欠原告及华煤公司工程款x元。2009年3月28日,原告与华煤公司经过结算,被告华煤公司共尾欠原告劳务费x.7元。之后,被告华煤公司向中铁公司府谷项目部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该项目部支付应得劳务费x.7元。原告持此委托书要求中铁公司府谷项目部付款,该项目部未能给付。之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陕西省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三道沟煤矿输煤地道工程至今尚未进行决算,且该工程完工后,下欠劳务费中包括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即使给付原告劳务费,也必须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
被告赵某没有进行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认可其合伙人赵某与中铁一局员工杨超签订的输煤通道项目费用扣款清单某除配电柜x元费用部分外,其余扣除费用均为有效,x元配电柜费原告宋某岗与被告赵某分别承担3500元,被告中铁公司承担x元。
二、被告中铁公司自愿于2010年6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x.7元,给付赵某劳务费x.2元。
三、被告中铁公司自愿于2011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质保金x元,给付赵某质保金x元。
四、如果被告中铁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工程款和质保金义务,付款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自愿各承担2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