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丙,男,193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火车站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3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马某丁,男,1985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电务段信号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马某丙、孙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丁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丙、孙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丁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