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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工程施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镇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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