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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与李某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1994年X月X日生,汉族,河北省赵县X区X街道X村,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丁,男,1970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西段X号亚美伟博广场,注册号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4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张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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