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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青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X路肖某子段。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长青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X区长庆工业园北区。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青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碎华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长青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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