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4年6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17日被郑州市X区戒毒一年;2011年9月9日因吸毒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后羁押于郑州市强制戒毒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月14日被押回荥阳市看守所。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伙同丁振铎(已判决)经预谋后,翻墙进入荥阳市X村付某某的机械厂内盗取焊把线52米,卖得赃款三百余元由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12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吕某向荥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揭发陈某灿2010年9月盗窃电动车一案,后经城关派出所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侦查阶段供述、同案犯丁振铎供述、失主付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照某、立功证明、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