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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西安市X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路某诉某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她系再婚,与被告于1979年5月14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语言、性格及素质差异较大,难以共同(略)。她曾于2006年、200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婚,均被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起诉某婚被调解和好后,当时适逢她身体受伤,被告对她关怀体切,夫妻关系和好,二、三个月后,被告又对她不理不睬,夫妻关系再度态度紧张并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也一直不关心她,不给她(略)费。被告胞弟还与她打架。她认为自己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某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他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在原告于2009年9月第二次起诉某婚被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因为手骨折,他悉心照顾三个月,期间一直在一起居住(略),夫妻关系很好。后因长孙在韦曲上学,原告即居住韦曲照顾至今,逢周末原告返回太乙宫,夫妻亦未发生争执。农历二0一0年腊月二十九,原告回家过年,两人共同居住两天。认为他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也表示愿意在今后多关心照顾原告,主动去韦曲看望原告及其儿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子名叫杨某儿。197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携杨某儿与被告共同(略)。1980年9月原、被告生育一子名叫杨某儿,现两儿均已成年。(略)中,被告性格内向,寡言少语,原、被告较少沟通,二人(略)平静,尽管之间缺少共同语言,但彼此配合默契,致力于抚养子女、创建家园,在原籍建设三间两层房屋、在太乙宫街道集资筹建门面房。近年,原、被告为(略)琐事时生矛盾,原告于2006年和2009年曾两次起诉某婚,均被调解和好。2009年9月原告起诉某婚被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因为手骨折,被告悉心照顾数日,期间一起居住(略),两人关系尚好。此后原告在长安区X街儿子杨某儿家中帮忙照看孙子,被告仍在太乙宫某商店当门卫与小儿子一起(略)。农历二0一0年春节前,被告备好春节(略)所需,腊月二十九,原告回家过年,原、被告共同居住两天,后原告又遂长子居住韦曲照顾孙子。在原告暂居韦曲照顾孙子期间,被告一直很少主动去看望原告,(略)上对原告照顾不周,逢周末原告回太乙宫次子家时,被告对原告态度淡漠,原告自感孤独并因此对被告不满。今年9月19日,原告第三次起诉某婚。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当庭审表示今后多关心照顾原告,庭后再做原告和好工作,恳请原告念起三十年的夫妻情分,原谅自己之前不到之处,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存根复印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多年,抚养两子成人,携手创建家园,风雨同舟数十载,说明夫妻感情牢固,彼此家庭观念较强。(略)中,由于性格各异,加之被告在(略)上对原告有关心照顾不周之处,引起原告不满,尽管原告曾两次起诉某婚,但经调解彼此又重归于好,说明夫妻间尚无原则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今原被告已步入老年,应彼此宽容对方,相依相伴,共度晚年。现被告表示今后多关心照顾原告,为夫妻和好再做努力,恳请原告念起三十年的夫妻情分,原谅自己之前不到之处,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审慎离婚态度,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且亦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会茹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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