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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丙、王某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35岁,汉族。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丙、王某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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