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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爽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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