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0年9月29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夜22时,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信阳市公安局通知获悉,被告人程某曾以用户名“马子达”在互联网“中国狩猎网”上注册成为正式会员,称个人持有枪支并发布枪支照片,程某可能非法持有枪支。2010年9月28日,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传唤程某,程某主动交待了非法持有一支双管猎枪和一支气枪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两种枪支均能正常发射金属弹丸,属公安机关管制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证言;枪支及存放地点现场照片;信公鉴(枪)(2011)第X号、第X号信阳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