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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柳某、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张某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柳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柳某、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24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24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收到案款x.24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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