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X路。
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赵某、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劳务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被上诉人赵某及其与被上诉人腾飞劳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