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与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X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与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童贵璋、周祖荣二人。申请人已支付给童、周二人工程款x元,仅欠x元未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童贵璋是少洛高速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以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的下属项目经理部签订该项工程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决算。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祖荣也是该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之一,及其与童贵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所称的向周祖荣、童贵璋支付x元工程款,除童贵璋认可由其签名的40吨水泥外,不应作为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向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项。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X路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审判员王锡芬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高智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