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曾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下岗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双方婚后居住院内北面西北边房屋一间,北面中间房屋(厨房)一间及北面东北边房屋一间腾交申请执行人宋某使用,并清理房内物品,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婚后居住院内北面西北边房屋一间,北面中间房屋(厨房)一间及北面东北边房屋一间腾交申请执行人宋某使用,并将房内物品清理。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宋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