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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孟某×承包地补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孟某×。

申请执行人孟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给付土地租金15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已将案款15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孟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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