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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现年36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3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男,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军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8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X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右转弯上公路的梁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8日被告人穆某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现金x元及豫x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一辆。

另查明,被告人穆某某2010年3月8日至3月17日被羁押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穆XX、马XX、王XX、韩XX等人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提讯证,被告人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继红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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