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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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1年7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抓获,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丙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丙的犯罪事实如下,2006年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丙利用担任覃塘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出纳职务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币x.69元.其中挪用公款人民币x.69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挪用公款人民币x元用于参与赌博地下“六合彩”,至今未能归还覃塘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丙利用担任覃塘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出纳职务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币x.69元.其中挪用公款人民币x.69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挪用公款人民币x元用于参与赌博地下“六合彩”,至今未能归还覃塘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

另查明,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丙在接受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询问后,利用侦查人员让其回家筹钱退赔赃款的机会,乘机外逃,后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1年7月2日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发现黄某丙是网上追逃人员后,将其抓获,并于同月6日移交给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押解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发现黄某丙有涉嫌挪用公款的嫌疑,经初查后,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丙在接受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询问后,利用侦查人员让其回家筹钱退赔赃款的机会,乘机外逃。2009年1月9日覃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7月6日对黄某丙执行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覃塘区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属事业性质法人单位。

4、工作调动通知、花名册,证实被告人黄某丙是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职工,甘道水库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决定黄某丙担任单位财物股出纳员。

5、调取证据清单、会计凭证,证实黄某丙挪用公款的情况。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从1994年至今任覃塘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财物股会计,2005年起任财物股股长,黄某丙是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出纳。其于2007年4月与黄某丙对帐时发现黄某丙手上现金太多,已经提醒黄某丙要及时将钱存进银行,但当时不知道黄某丙是否挪用公款到2008年6、7月份,因体制改革需要整理财务时,发现黄某丙帐上现金余额达20多万元,便限定时间要其归还,并将情况告知甘道水库谭×主任。其曾听他人说黄某丙挪用公款用于参与赌博地下“六合彩”。黄某丙从2004年1月至2008年6月经手的现金帐本,其已经核对,是真实的,后来部分帐本要根据票据进行核对。现金帐本中有部分数字不准确,其已更正,至2008年10月31日止,黄某丙帐上保管的公款为x.69元。

7、证人夏某证言,证实其是黄某丙的妻子。2005年黄某丙同其亲戚一起做矿产生意亏损后,黄某丙给了x元其还给那些亲戚。2007年3月开始,其帮黄某丙向地下“六合彩”下注5万多元。近期看见黄某丙精神不振,才知道是黄某丙挪用单位的钱。

8、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其是黄某丙的堂哥。从2008年4月至6月间,每月购买十二期地下“六合彩”,其代黄某丙每期下注2000元,每次都是黄某丙直接交现金给其。

9、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及自书某料,证实其自2002年11月到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工作,2004年1月起担任该水库出纳。2005年至2006年间,因与亲戚合伙在覃塘区X乡做锰、铁矿生意亏损x元,自2006年1月起至2008年8月间利用担任甘道水库财物股出纳的便利,分18次分别从水利站、水厂交来水费、职工交来的房改款、水库承包金、单位备用金、三里三中交来及安装费等收入中挪用人民币x元,用于归还借款、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及日常开支。其挪用公款后没有向单位汇报,也没有告诉其妻子,其妻子到2008年9月才知道,还劝其投案自首,但其没有听从。单位财物股长杨×在2008年6月见其保管的现金数额很大,便责令其限期还款,但到了2008年9月,因其不能及时还款,杨×便向单位领导汇报。其参与赌博“六合彩”是通过其妻子夏×和大哥黄×及其朋友下注购买的。

2008年11月份其接受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在回家筹集资金时,因见数额太大,无法归还,便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晚与其妻子吵架后离家出逃的。直到2011年7月2日在福建省闽侯县X镇被南通派出所抓获。经2011年9月13日重新核算其挪用公款为人民币x.69元,其中x元用于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x.69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在担任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丙犯挪用公款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丙挪用公款x.69元,至今尚未退还,属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丙的犯罪行为导致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经济损失x.69元,责令被告人黄某丙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2日起到2023年7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丙退赔人民币x.69元给贵港市X区甘道水库管理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献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人民陪审员蔡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某员陈海媚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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