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路X号,身份证号:x。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身份证号:x。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在冷水滩区雅美牙科诊所上班。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胡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XX、王XX银行存款x元,原告周XX提供车牌为湘x桑塔纳轿车一辆(车主周XX,车架号为: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周XX的湘x桑塔纳轿车一辆(车架号为:x),冻结期间内此车不能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
二、冻结胡XX、王XX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国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