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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王某、张某丙、张某丁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支行原审被告李某耿某闯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孟某某,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孟某某,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支行。

负责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女。

原审被告:耿某,男。

上诉人田某、王某、张某丙、张某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支行原审被告李某耿某闯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丙、田某。

审判长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宋小兵(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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