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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蒲城县X村民。

被告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某,二0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被告在澄城县永安汽贸公司购买东风自卸车一台,由于被告购车钱不够,经与原告协商,从原告处借款壹万(x元),商定一星期还清,并写有借条。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诉某判令被告清付借款壹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某,欠款属实,欠条也是我所书写,没有还款的原因是我的车出了车祸,我要求法庭作以调解。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被告白××购车钱不够用,经与原告协商,借原告张××壹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现金壹万元整(x)一星期内付清。白××,2010.5.14”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涉诉某院,提出如前所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自愿清付原告张××现金壹万元(已付),原告张××自愿放弃被告白××承担利息的诉某。

诉某费一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俊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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