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蒲城县X村民。
被告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某,二0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被告在澄城县永安汽贸公司购买东风自卸车一台,由于被告购车钱不够,经与原告协商,从原告处借款壹万(x元),商定一星期还清,并写有借条。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诉某判令被告清付借款壹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某,欠款属实,欠条也是我所书写,没有还款的原因是我的车出了车祸,我要求法庭作以调解。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被告白××购车钱不够用,经与原告协商,借原告张××壹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现金壹万元整(x)一星期内付清。白××,2010.5.14”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涉诉某院,提出如前所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自愿清付原告张××现金壹万元(已付),原告张××自愿放弃被告白××承担利息的诉某。
诉某费一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俊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