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x元,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1年7月5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