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乙窜到榜头镇X村坡岑王某戊家后门,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戊停放在后门的一部车牌号为闽x的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王某戊发现后被当场抓获。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丙、郭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乙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