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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柞水县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10月14日原告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经销肥乐饲料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经销原告生产的“肥乐牌”猪饲料。经销期届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元。2011年4月3日被告亲笔在原告《催款函》上签字确认,但未在该函限定的2011年4月18日前清偿货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清偿货款x元及该款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李某在2011年12月30日前清偿原告货款x元,2012年3月30日前清偿原告货款x元。

本案诉讼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郭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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