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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告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杭某,男,汉族,住(略),系杭某父亲。代理权限:代为和解、起某、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放弃、增加、变更上诉请求。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农历2008年2月1日,原告刘某向第三人高某某贷款60000元,月利息为2分,由被告杭某担保。被告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拿了24800元,原告刘某拿了35200元,2008年年底,原告偿还了第三人高某某的借款及利息。2011年4月17日,被告杭某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杭某拒绝给付,2012年4月被告杭某给原告刘某偿还了5000元,现下欠19800元。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98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杭某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某198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被告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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