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查某,男,汉族,24岁,安徽省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安徽省人。系皖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银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查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3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