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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丙诉徐某、黄某庚、线某壬、袁某某、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籍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柞水县人。

被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己,籍住(略),系徐某之母。

被告黄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黄某辛,汉族,籍住(略)庚,系黄某庚之父。

被告线某壬,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线某癸,男,汉族,籍住(略)壬,系线某壬之父,个体工商户。

被告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籍住(略)某,系袁某某之父。

被告孔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孔某某,汉族,籍住(略)某,系孔某某之父,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丙与被告徐某、黄某庚、线某壬、袁某某、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丙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丙以被告已赔偿了各项损失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丙承担。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郭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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