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柞水县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城南关。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贵兴,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住所地:柞水县X路。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09年6月1日,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柞水县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公司处,为原告所有的陕x号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额分别为12.2万元和15万元,自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
2009年10月20日8时10分,陕x号客车由原柞水县X乡前往柞水县城途中,行至瓦丰路Xkm+800m处遇右车道一农民赶了三头牛与其同行,驾驶员徐真满即将客车驶入左车道绕行,这时突遇行人徐启胜自路X路左横穿,徐真满即采取制动措施,在车即将停住的同时与徐启胜接触,致徐启胜倒地,造成徐启胜后脑受伤,经柞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柞水县公安局交某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驾驶员徐真满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徐启胜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柞水县公安局交某警察大队的调解下,原告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徐启胜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同时为了妥善处理受害人徐启胜的尸体,原告支付了停尸费、运输费等费用4870元。事后原告依据机动车交某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柞水县公司因案外人徐启胜死亡的医疗费、交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0元,由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柞水县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