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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张××申请执行八家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女,X年X月X日生,系张某丙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身份情况同上,系张××之父。

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组(以下简称八家村X组)。

负责人张某丁,男,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张××征地补偿款各x元,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188元、执行费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八家村X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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