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女,X年X月X日生,系张某丙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身份情况同上,系张××之父。
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组(以下简称八家村X组)。
负责人张某丁,男,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张××征地补偿款各x元,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188元、执行费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八家村X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