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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王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孟庙德,洋县X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保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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