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1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丁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