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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南闸居委会二组。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社区X镇南闸居委会二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某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某xx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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