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执行人陕西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0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年7月4日,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x.06元(账户内余额x.09元)。同月27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将该账户内x.4元扣划至本院。次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下余款项x元,本院遂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现本院已将本息共计x.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