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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商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袁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商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十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草率成婚,婚后不足三天被告便回了娘家;此后被告及其父母到原告处打闹,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发生纠纷。2011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无法联系,依法发出公告,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无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姻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仍可得到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逢

人民陪审员刘志鹏

人民陪审员牟亚红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熊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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