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郝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郝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体育中学。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庆,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路某丁,男,40岁,系上诉人路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秦某戊,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路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庚,男,40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己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辛,女,40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己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壬,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癸,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王某壬之父。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39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壬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周,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60岁,系被上诉人秦某某爷爷。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60岁,系被上诉人秦某某奶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某,又名秦某儒,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上诉人路某某之母。
上诉人郝某甲、林州市体育中学、路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己、王某壬、秦某某、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乙、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董某君,上诉人林州市体育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王某庆,上诉人路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秦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来吉,被上诉人王某壬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癸,被上诉人王某己、王某壬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周,被上诉人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邢燕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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