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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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犯非法行医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于2009年12月开始在本市X区X街道办事处车刘村西X排X号无证经营“天正行医”诊所。2010年7月29日、2010年9月25日未央区卫生局两次对焦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行医。2011年1月6日,被告人焦某在“天正行医”诊所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骆成兴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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