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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等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薛敏辉。

案外人王某。

案外人袁晓敏。

案外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张[等。

被执行人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张[等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08)雁民执字第348-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X街X号精典四季花园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产。案外人薛敏辉、王某、袁晓敏、张某分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薛敏辉、王某、袁晓敏、张某称,其分别购买了本院查封的四套房产,付清了房款,占有了房屋,要求对该房屋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案外人薛敏辉于2006年5月28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2009年3月23日签订补充合同,购买被执行人精典四季花园XXX号房产,已按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x元,被执行人交付了房屋。案外人王某于2006年5月27日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合同,购买被执行人精典四季花园XXX号房产,按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x元,被执行人交付房屋。案外人袁晓敏于2006年5月28日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9年7月12日签订补充合同,购买被执行人精典四季花园XXX号房产,已按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x元,被执行人交付了房屋。案外人张某于2006年5月28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合同,购买被执行人精典四季花园X号楼X号房产,按合同和补充合同付清了房款XXX元。被执行人交付了房屋。

本院认为,案外人薛敏辉、王某、袁晓敏、张某分别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合同,均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占有了房产,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案外人并无过错,故对该房产不得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市X区X街X号精典四季花园产权证号为XXX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斌昌

审判员李玉生

审判员王某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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