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XX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XX,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杨XX与XX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XX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x.6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