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雷震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日到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男孩马某。2010年初,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伙同他人抢劫,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马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3、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因我父母亲可以照顾小孩生活,小孩应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感情一般。2008年12月2日到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男孩马某。2010年2月,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现拘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原告遂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共同债务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马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暂由被告马某乙父母带养,抚养费由被告马某乙承担。
三、婚后共同债务6000元由被告马某乙负责偿还。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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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雷震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