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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社昆仑桥信用社职员。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直四牌楼X号。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云华,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肖某向我社借款30万元,被告丁某以房屋作为抵押,现被告肖某长期拖欠原告利息,严重违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某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丁某在提供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本案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愿意积极偿还。

被告丁某辩称:1、应当首先由借款人肖某清偿债务;2、肖某等人向担保人出具了反担保书,均愿意以在河南的工程款偿还借款;3、我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借款人在河南嵩县的施工情况,履行了担保人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肖某偿还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325‰计算),订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肖某承诺,以在嵩县通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

二、被告丁某以抵押物望办云门商贸步行街X栋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房权x号)向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左强

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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